2023-03-02 05:5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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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管理政策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未婚者。
(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二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的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